一、申领条件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县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尚未再就来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己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厂办大集体企业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
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
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由国家正式分配在集体企业的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在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的人员和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
系,但未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并已进行失业登记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申领材料
l、下岗或失址其他,国有企业下弦员、厂办人集体企蝴工、城镇其他县(司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员提交企业开具的明和《失业证》: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交与国有企业解除系的证明和《失业受城市居民最低生且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交保证明和《失业证》
2、所在社区届具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3、户口簿及复印件和本人1寸黑白照片2张
三、《再就业优惠证》优惠政策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