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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须知
时间:2007-7-15 17:09:50      来源:漳州市芗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一、申报对象资格: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申报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和学校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办事程序:
  l、申请机构提交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办证窗口领取<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
  2、对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
  3、组织人员对申办学校进行评估;
  4、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办事时限: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选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
  按福建省劳动和杜会保障厅规定。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