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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宣传提纲
时间:2007-7-19 20:34:47      来源:漳州市芗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
办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6〕33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24号)文件精神,省厅继印发《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宣传提纲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1号)以及《福建省劳动保障厅贯彻国发(2005)38号和闽政办(2005)227号文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后,又编写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和阐释工作,使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改革实施意见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对计发办法进行改革,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我省是于1994年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通过改革,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缴费意识,完善省级统筹的体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原有的计发办法参保缴费激励和提前退休的约束作用不明显,个人缴费状况与养老保险待遇联系不紧密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确保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在总结东北三省先期试点的基础上,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原有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只占基本养老金总额的40%左右,过渡性养老金占60%左右,而且计发办法与缴费多少挂钩不紧密,难以发挥激励作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与退休时间的迟早没有建立联系,参保人员退休时间的迟与早对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影响很小。通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一是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直接挂钩,将有利于调动职工主动参保的积极性,实现从“要我参保”向“我要参保”的转变。二是将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纳入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通过利益机制的引导作用,促进职工主动多缴费。三是退休早,不仅基础养老金计发年限短,而且个人账户除数大,养老金水平就会相应低,提前退休的现象将会进一步得到遏制。
二、新计发办法在适用范围及标准上有何规定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新计发办法仍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按照新的办法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只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规定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但调节金计发规定执行至2010年底止,从2011年1月1日起不再计发调节金。“老人”仍按照退休时的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为与我省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相衔接考虑,我省“老、中、新”人的划分为:
新人: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为本次改革的 “新人”; 
中人: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为本次改革的“中人”;
老人:2005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为本次改革的“老人”。
三、新老计发办法有那些主要差别
㈠新办法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与个人的缴费指数建立了联系。缴费指数高,则基数大,否则,就小。而老办法是只要在同一年退休,基数一样,与体现缴费水平的缴费指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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