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问:影响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高低的因素是什么?
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高低具体因人而异,有高有低,其影响的原因有三个:与退出劳动队伍前的缴费多少有关系,与缴费时间的长短有关系,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退休的迟早有关系。缴费越多、缴费时间越长、越迟退休的,养老金计发的标准也就越高,相反就越低。
11、问:原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政府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我省对与原国有企业(含县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予以月人均40元的养老保险补贴,从2006年1月开始实行,补贴期限为3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人员。
12、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什么要全省统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筹(除厦门特区外),就是养老保险基金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余缺,实行统一的政策制度,统一进行管理,这种在全省范围内的统筹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抵抗因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好坏差别、因地域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差别产生的风险,形成强有力的互助共济机制,切实保障退休人员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13、问:企业职工如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企业职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不含厦门市),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流动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职工在跨省级统筹范围(含厦门市)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按规定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基金。
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户籍企业职工,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代收缴窗口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4、问: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参保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单位按月工资总额2%,个人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5、问: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及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有哪些?
答: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一是失业保险金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五是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一是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二是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三是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16、问:何种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一是重新就业的;
二是应征服兵役的;
三是移居境外的;
四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