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信息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规范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 正文
漳州市芗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
时间:2008-7-23 18:09:34      来源:漳州市芗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漳州市芗城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漳州市芗城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认为在《漳州市芗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的基础上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可以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具有《漳州市芗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劳动监察大队集体讨论小组由分管局领导、劳动工资股长、劳动监察大队领导、劳动监察大队调查人员组成。劳动监察大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应首先交由劳动监察大队长审核;劳动监察大队长审核后认为案件具有四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并且证据材料充分的,应当由劳动监察大队集体讨论小组研究;劳动监察大队集体讨论小组经研究后认为需要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形成书面意见后交由处理人员具体办理;劳动监察大队集体讨论小组经研究后认为可以不予处罚或从重处罚及10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应上报区劳动保障局案件审查处理委员会审批。
   (二)区劳动保障局案件审查处理委员会(简称“案审会”)由局领导、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劳动监察股长、劳动仲裁股长、劳动监察大队长组成。负责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上报的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及10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案审会”经研究后形成书面决定交由劳动监察大队具体办理。同时,“案审会”有权调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的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
   第五条 劳动监察大队集体讨论小组和“案审会”应设立《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研究登记簿》,对劳动监察大队集体讨论小组和“案审会”所讨论的案件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
   第六条 劳动监察大队集体讨论小组和“案审会”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参与讨论。
   第七条 本制度由漳州市芗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